奥星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置形式

第二条  公司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资产报废

第三条  资产报废范围

(一)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修复使用的资产;

(二)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丧失效能且不能改装使用的资产;

(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资产;

(四)技能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应该淘汰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资产;

(五)腐蚀老化,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六)虫蛀、鼠咬、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资产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八)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单价三分之二的资产;

(九)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应该报废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报废鉴定

(一)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逐件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对需上报公司审批的报废资产,鉴定人员要写出鉴定报告;

(二)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报告在“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上签署报废意见及处置方式,连同鉴定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置小组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对已批准报废但还能修复使用的资产要尽快修复,无修复价值的报废资产可根据情况就地处理。

(四)经鉴定不能报废的资产,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调剂、或留原单位继续使用。

(五)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在三个月内处置完毕。防止以旧充好,重复报废,造成资产流失。

第五条  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一)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不能马上处理的要入废品仓库,保管员要逐件清点验收,按帐面原值填写“报废物品入库验收单”。

(二)废品仓库保管员要认真负责,按库存物品的管理要求,将收回的报废资产按类别、规格、型号排列整齐,不可乱堆乱砸,尽可能保持资产的现有形态。

(三)报废资产批准报废及处置后,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帐目,按报废资产的帐面原值抵减相应帐户,以保证帐实相符。

(四)根据公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对报废资产进行修复、调出、出售时,要按出库数量、品名、单价填写出库单,并按处置形式处理帐目:

1.修理:可根据原价抵减该仓库帐户。修复后调入部门使用,按现值重新入资产帐,纳入资产管理;修复后出售按回收价格交财务部门入帐,专户存储。

2.有偿调出:报废资产降价处理给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可按原价抵减仓库帐户,以售价存入财务帐户。

3.无偿调拨:只按原价抵减废品库库存及有关帐户。

(五)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要足额交财务处入帐。

第四章  资产损失及损坏

第六条  财产发生丢失或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于重大事故,需保护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查明原因后,报公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

(一)凡属个人责任丢失财产者,按原价或现价赔偿;丢失稀缺珍贵物品按原价的2-10倍赔偿。

(二)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财产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三)被损坏的财产经修复后,其性能、质量较原物降低很多,除按规定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值的10%30%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财产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期过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按规定地点存放物资,虽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被盗损失;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六)因工作性质决定,易破碎易耗品在正常损耗范围之内的损坏;

(七)按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坏;

(八)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审定赔偿额,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分管经理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500元—5000元的,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四)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损失事故,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资产使用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及部门负责人意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否则按隐瞒不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故事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赔偿金一律缴财务处。赔偿人经济上确人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可以缓期分次从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办理。

第十三条  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

第五章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并在《资产处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公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对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二)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第十六条  报公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处置由公司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总价值超过十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调设备,须经公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批同意后,公司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审批要求通知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抵减该资产帐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统一上交财务,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专户核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资产的处置管理程序,严禁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维护公司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公司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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