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山东理工大星科技展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山东理工大学计划财务处校产财务科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商税务业务、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财务工作接受监事会和各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

第三条  公司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财务事项拥有决策权,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职责分工执行有关决议并对日常财务活动行使决策、管理权。

董事长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负有全面责任。

总经理主持经理办公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是公司财务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行公司总经理一支笔签字制度,公司总经理对所负责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安全、保值增值负有全面责任。

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委托校产财务科统一负责公司财务核算。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支出的计划性,加强业务事前策划与管理,实行项目综合预算制度。

对外承揽业务必须编制项目综合预算,分报财务科、办公室,作为合同审核,资金筹措、材料采购、材料出库、收入核算和项目完成情况分析的依据。

对外承揽业务、对外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分包工程要签订合同,统一加盖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对外承揽业务盖章时需附项目综合预算;对外采购需附项目材料预算、供应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物资采购单;委托加工、工程分包合同需附项目综合预算、合作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从业资质要求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对外承揽业务,如需制订标书,标书统一加盖有限公司公章,盖章时需附项目综合预算。

合同用印须填制用印申请表,对上述合同、标书用印须附送相关资料,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各项目部、科技服务项目等承揽零星业务,项目涉及金额较小,不便于签订合同并制定项目预算的,可填制生产通知单,报财务科备案,作为材料采购、材料出库和收入核算的依据。


         第六章  筹资、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为促进公司发展,可通过多种筹资方式获得资金。对外融资需经科学论证,制定筹资方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可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投资方案须经科学论证,制定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实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可进行对外经济协作(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项目),须由项目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批准。可行性分析报告需说明合作方的资质、信誉评价、合作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确定因素及相关风险评价。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销售、生产计划合理确定存货水平,保证销售和生产的需要,节约资金占用。各项目部对材料资金占用定额、产成品及库存商品库存限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作为考核指标,确保资金的运作效率和安全。

第十三条  除了金额不大,重要性不高的辅助材料外,其他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年末进行一次盘点,对发生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经理审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原材料的采购,要根据生产计划、仓库实际库存情况和原材料库存限额、供应方的价格优惠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时点。

材料采购由项目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制定物资采购办法,成立采购小组,明确各岗位职责,报办公室、财务科备案。

材料采购实行比价制度,把高性能价格比作为选择的主要指标。

单批采购在万元以上(科技服务类3万以上)及年内在同一供应商采购金额预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必须签定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要合理确定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事项,明确经办人。并要根据相对应的承揽业务的风险状况适当分担、转嫁。承揽合同有保修条款的采购时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存货保管人应严格存货验收手续和出入库手续,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计划。

第十六条  存货保管人应在审查工程材料预算定额、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发(借)货单等单据后才能发货,严禁以白条发货,出库单据上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登记编号。月末,将存货余额填制“材料对账单”、“产成品(包括外购商品)对账单”、“发出商品对账单”,经校产财务科核对签章后入档保管。


第八章  应收帐款管理

第十七条  应收帐款按债务人开设二级帐,按责任人开设明细帐。挂账时需附赊销业务基本情况表。各项目部应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八条  责任人应加强应收帐款的催收工作,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款(含发出商品)不得超过同期收入的15%,否则,超出部分冲减同期收入;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企业应收款(含发出商品)要收回40%以上,否则,按缺额部分的80%冲减同期收入,半年预算一次。    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各项目部每年至少取得一份盖有债务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催款单(或对帐单)。催款单(或对账单)由校产财务科作为重要会计资料入档保管。对应收账款(含发出商品)账龄达两年的,由项目部负责人垫支应收金额的80%,账龄达三年的,由项目部负责人垫支该笔应收款项的全部,待此笔款项收回后,再支付给项目部负责人。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逐一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招标或询价采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参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项目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总经理审批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与项目部共同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议价、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使用年限法,按综合折旧率按月计提。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适当的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房屋、建筑物及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属于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上党政联席会。


         第十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按产品,根据成本、目标利润情况,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报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等外品、废品、下角料的销售要严格管理,应填写物品处理单,由经办人和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并将处理款及物品处理单及时上交入账。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制订销售政策,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赊销必须严格审批手续。超过万元的赊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只能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如对方要求开具全额发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时必须采用银行电汇结算方式,如采用其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对方支付余款必须以我方出具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为依据。赊销必须确定责任人、推行联销联收责任制。赊销业务开据发票挂帐时应填制“挂帐说明”,由财务科设计格式和填表要求。

合同用印须附送相关资料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为企业管理、服务发生的费用按岗位职责、业务范围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直接材料根据产品完工情况,用约当产量法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人工费用及制造费用全部由当月产成品负担。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的企业也可采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及时、真实地上报成本核算资料,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期末存货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确定,倒挤发出存货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制定材料消耗定额、人工费用定额、管理费用分项定额,建立、完善定额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业务费开支,业务费严格控制在收入(全额减除当年应收账款)的0.5%以内,超出部分按1∶1冲减年度利润。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项目部应按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各岗位有关费用限额,报财务备案,限额内实报,超额自负。

第三十五条  依据《公司工资制度》,各项目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部设置的产品营销及业务岗位(或政府奖励),可按企业营销政策确定奖惩办法,报财务科备案,以便核发。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  依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政策,减(免)的税款由财务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每月月末后10日内,校产财务科将各类报表上报总经理。

第三十九条  每半年,各项目部编制经济活动分析,报送财务科,财务科汇总后结合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报告”,上报总经理。

第四十条  年报及财务分析报告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章  现金管理

四十一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所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十二  现金支出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需要的特批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四十三  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四十四  不准坐支现金(是指用收入的现金直接办理现金支出)。各单位支付现金时,应从财务现金中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否则,财务不予补办收付业务手续,出现任何问题由各单位自负。

四十五  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私借现金。因公借款,要有借款人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凭借款单到财务办理。

四十六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和审核制度。支付现金要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经办人员是否齐全,有无涂改伪造现象,签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发现有误,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和付款。审核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字样。

四十七  出纳员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帐,保证帐款相符,主管部门和财务负责人应对库存现金经常进行检查,如出现长短情况,则“长款充公,短款自负”。

四十八  为了按时、正确完成每月的财务结帐和核算工作及准确及时地按期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每月3日以前和26日以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再办理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章  支票管理

第五十条  支票使用范围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中,凡金额在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均可使用转帐支票结算。

第五十一条  支票领用

(一)支票需专人专管,下班前一定要把支票和单位印章,支票密码送存保险柜,支票要与支票密码、单位印鉴分开保管,不能存放一处。

(二)支票要用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收款人、日期、用途及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支票填好后,支票专管员把支票密码告诉领用支票人,领用支票人把密码另行记录下来,在业务成交时,用碳素笔把支票密码填写在指定的位置,若填错或漏填,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担。

(四)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五)使用支票必须由使用人亲自领取,不许代领。

(六)领用支票时,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将领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支票号码、密码填写清楚,待本支票结算及手续完毕后,在“支票登记簿”上销号。

(七)本单位业务人员领用支票,必须持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签章的支票领用单办理。

(八)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将未及时结算的领用支票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人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九)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上条规定处理。

(十)作废的支票,及时交财务支票签发人,加盖“作废”章后,一并到银行注销,不能自行销毁。

第五十二条  收取支票的管理

(一)收取的支票应审查以下内容:

1.收款人的名称;

2.填写的日期必须是在十日内;

3.支票上的银行预留印鉴要清晰;

4.支票内容填写清晰,无涂改;

5.大小写一致,大写要规范;

6.必须使用碳素笔填写。

(二)收到支票一律在支票背面记下持票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备退票时与当事人联系。

(三)若与持票人第一次发生业务关系,要先查明持票人身份,以决定是否办理。

(四)收到支票要及时送存银行。未送存银行的一定要妥善保管。

(五)若发生退票,由校产财务科将退回支票送交收票单位,由收票单位及时到支票签发单位更换,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对挂失的支票,不予受理。


        第十六章   发票报销、因公借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规范发票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财务建立电子发票登记制度。

第五十四条  发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不得更正。

第五十五条  发票报销,须有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签字方可报销,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名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应定点采购的物资,报销时需同时附采购合同书复印件、承揽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材料预算)、物资采购单。结算委托加工、工程分包项目款,需提供相关合同、工程量确认表、工程验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属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据未有财政或税务票据专用章的;

4.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业务章和盖章不清楚的;

5.增值税专用发票涂改的;

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7.审签手续不齐全的;

8.计算不正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9.购买实物,无验收证明的;

10.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因公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按要求逐项填写完整。

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可根据时间、地点、任务的不同,正确估算借款数额,并提前半天通知校产财务科备款,方可借款。

借款采购应定点采购的物资,需附采购合同、协议;承揽项目预算。借款采购不属定点采购范围的零星物资,一次性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五十八条  借款采购物品或预付账款等,到外地用款时,均需办理银行汇款或汇票。在本市用款超过1000元时,需开具转账支票;1000元以下时,可借用现金,若遇特殊情况,借用现金5000元以上须写明原因,经总经理签批。

第五十九条  各项因公借款报销要及时。

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办理汇票和借用现金在一月内不报账的,从下月起停发借款人的工资,直至报销清账为止,并按拖欠数,每天处以1%的罚款;同类业务凡有借款者,在未清账以前不得再行借款。


         第十七章  差旅管理

第六十条  住宿、乘车费标准参照学校标准。

第六十一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1、住宿费实行限额包干,低于规定标准的,低于部分归己,高于规定标准的,高于部分自理。

2、出差期间住宿费=实际住宿天数×住宿标准

3、外出参加订货会或其他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的可按实报销。

第六十二条  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

参照学校标准

第六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审批

1、一般工作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项目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

3、外出参加订货会或其他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的可按实报销。

第十八章业务项目登记、统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承揽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在项目登记表顺序登记;

第六十五条  项目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负责人、年度顺序编号、合同编号、预算或生产通知单编号、项目预计销售额、预算成本、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完成日期、送货和工程验收情况、发票编号、相关成本采购支付情况、货款收取情况。

第六十六条  对工期较长,成本支出和款项结算较复杂的项目,还应单独设立项目台帐,对项目的完成进度、材料采购、人工费支付和收入结算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编制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项目登记表和项目台帐,每月编制业务统计表,如实反映业务承揽情况,完成进度、汇款额、应收款余额。

第六十八条  项目登记表、项目台帐和统计报表应作为重要档案存档,项目登记表每年末整理后将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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