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山东理工大星科技展有限公司

合同聘任制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  合同聘任制员工的聘用、职务任免、解聘、考核、奖惩、待遇等事项,除公司章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公司合同聘任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山东理工大学事业编制管理的所有员工。

    第四条  合同聘任制员工参照山东理工大学职位等次。

    第五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组织制订人员

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及各岗位的任职标准(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实行岗位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增、减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依据职位等次确定人员工资待遇。因业务需要,公司可聘请特约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特约技术人员等,亦可雇佣临时工、包工、实习生。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一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

第二条  聘用条件:

1.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长期为公司工作;

2.符合国家法定年龄;

3.具备拟任用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能力、操作技能、经验和学识;

4.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5.经考察、考试符合公司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2.受禁治宣告,尚未撤销者;

3.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4.吸食鸦片或毒品者;

5.身体有缺陷不堪胜任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四条  按公司员工招聘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公司企管部组织员工招聘并备案,凡没有在企管部备案的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工资。新进员工接到录用通知报到后,须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已经修改;

2.公司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或改变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变更合同:必须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是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而不是修改全部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须先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请求,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条件,请求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然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最后签订变更协议,不得单方变更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厂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年内累计请病假30日以上;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八条  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请后,必须在三日内报公司企管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用人单位以暴力或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由公司出资引进或培训,没有达到协议或规定服务年限的;

2.员工在公司内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到期,即为终止,公司可根据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续签或不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决定解聘的人员,除按第六章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应通知相关业务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或部门根据该人员所经管的业务拟定需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名单,报公司办公室,以公司名义通知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通知形式为:当面送达并签收;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对于重要的业务单位必须采用两种以上形式,确保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进员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分别确定试用期限,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三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出勤资料呈请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四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无任何费用补助。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有关表格、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录用人员按拟受聘岗位性质,实行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第四章  职务任免、迁调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协调,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3日内,其他人员应于2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

第四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六条  管理类职务的任免依照公司章程,按人、事统一的原则分配任免权。按二类以上、由公司办公会研究总经理任免;三类、四类公司经理任免;五类、六类及其它临时性聘用人员由分公司经理任免。

第七条  各类岗位职务的任聘不得超出公司核定的岗位编制数,确因业务需要增、减岗位,须由各部门、分公司经理报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予停职;

1.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2.严重违规违纪,公司认为必要停职者;

3.员工本人认为必要并呈准者;

4.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认为必要者。

第九条  被停止工作的员工,公司留名在册,停发工资,服务年资已中断计。本人须按公司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听候公司安排。

第五章  服务守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主管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要积极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努力维护公司荣誉。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其他正当工作外出,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违犯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者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之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妥善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搁置不办。

第六条  各级主管就其职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七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之命令为准。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之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之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之商务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之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燃物及非工作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之责任。

第六章  交接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经管人员交接。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公司各级单位之负责人。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及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单位上级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接亦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七章    

第一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执行星期六、星期日例休日。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核,亦可调休或补偿请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以下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七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持具特约医院或县区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30天为限。

(三)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娩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丧假: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3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公婆之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出席公务会议,参加公派集训等特别公务,可据实请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例休日期间,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照常支给。其他假期(上条所列)员工工资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  第二条各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分公司经理级以下人员假期7天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审批,7天以上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直属部门、分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公司员工因工受伤、致病,治病和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照常给支。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过期仍未痊愈者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每位员工都有担负值勤的义务,被派值勤不得推诿。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休日  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六时。夜班:下午六时起至翌晨上班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第三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

第四条  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之处所膳宿。

第五条  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  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及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  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

第八条  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之参考。

第九条  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予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严重,出现重大大误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九章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

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的聘用人员,被设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按管理权限呈报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工作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作考核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六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公司于每年十二月底对员工进行年度总考核。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三个月或留名停职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绩效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定)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误。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二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任职末满一年者,其年终奖励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第十章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4.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欧者。

5.不服从主管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遥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5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二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全年旷工达四日以上者。

8.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暄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二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  员工之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报呈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单位主管签令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累计递进时可以相互抵消,但在报呈公布时必须分明。

第七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十一章  工资、福利、劳保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津资待遇分为: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3.绩效工资。

第二条  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公司依据个人受聘岗位及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制定。

第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提拨的奖励金由受奖企业(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分配方案并发放。

第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本公司受聘一年以上且相对稳定的员工办理劳动保险。

第六条  员工因工致伤、致亡,本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抚恤。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业务及职工队伍建设需要建立培训制度。从事车间、部门主管级以下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凡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全部培训费和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第八条  本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岗位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措施、津补。

第十二章    

第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条  附件《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实施细则》为本规则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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